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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障碍的一种表现形式——失眠

文:港湾心理咨询网 发表时间:2005-4-8 浏览次数:

      失眠是睡眠障碍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中枢神经系统失调的反映。一般是指在习惯的睡眠时间里经常不易人睡;或睡而易醒,醒后不能再睡;或睡而不酣,时睡时醒,甚至彻夜不眠的症状而言,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①人睡困难;②浅睡易醒;③早醒且醒后不容易再度人睡;④夜间噩梦频频,自己感觉整夜都在做梦;⑤通宵不眠;⑥觉醒后无清醒感,白天头昏脑胀,困倦乏力,烦躁易怒,记忆不佳等。
      新近多种流行病学资料表明:失眠在人群中的发生率非常之高,面亦很广。美国的失眠发生率高达32%~35%,英国为10%~15%,日本为207o。我国虽无确切的统计,据临床研究者认为也有10%左右,特别是中老年人出现失眠者高达70%。尽管失眠是最常见的睡眠障碍,但要给失眠下一个定义并非易事。美国睡眠障碍中心协会(1979)定义是:失眠症是睡眠中断或睡眠时间减少所引起的一种睡眠障碍。有些学者则认为,失眠症有两个基本要素:①正常睡眠被扰乱;②睡眠扰乱后对患者白天的活动具有明显的不良影响。
      然而人对自身睡眠的主观评定是不可靠的。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应用多导睡眠图对失眠患者的睡眠进行了详细的观察,这有助于对失眠的客观判断。例如阻塞性呼吸暂停(0SA)患者并不一定有夜间失眠的感受和主诉,但也常伴有日间瞌睡和疲劳,经多导睡眠图检查可呈现失眠症的特征。因此确切地讲,应将主观的失眠感受同失眠所致日间不良后果如疲劳、注意力下降、头昏等,与客观检测(多导睡眠图)结果相结合,方可有助于为失眠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通常失眠的主观标准(临床标准)为:①主诉入睡或维持睡眠困难或睡后精力得不到恢复;②白天疲乏、头胀等症状系由睡眠障碍干扰所致;③仅有睡眠量减少而无白日不适(短睡者)不视为失眠。失眠的客观诊断标准是根据多导睡眠图结果来判断:①睡眠潜伏期长(上床后30分钟之内不能入睡者);②实际睡眠时间减少(每夜全部睡眠时间不足6小时半);③觉醒时间增多(每夜半夜醒来超过30分钟尚未能人睡者)。
      这里要强调的是判断失眠时不要机械地对睡眠时间少于6小时,则认为失眠,要因人而异,因为每个人睡眠所需要的时间尤如其饭量一样,彼此间存在差别。有的人每天要睡8~9小时,也有人习惯每晚只睡4~5小时,对于睡得少或者早醒的人,只要本人感到自己睡够了,白天没有不舒适的感觉,这属正常睡眠。因此,衡量正常睡眠时间要以本人平时的睡眠习惯作为衡量标准,绝不能因为少于大多数人的平均睡眠时间而称为失眠。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因工作紧张、思虑过度、心情不快、环境变化、睡前太兴奋或睡前喝了浓茶、咖啡等兴奋中枢神经的饮料时都可能引起失眠,这是人体的正常反应,一般人的大脑会自动调节,在一段时间后即可恢复正常,不能称作失眠症。医学上所说的失眠症,与失眠是有所区别的,“失眠”只是一种症状,可能是暂时的,偶然发生的,而“失眠症”则是长期的睡眠障碍,目前失眠症的临床诊断是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2—R)中规定:①以睡眠障碍为几乎唯一的症状,其他症状均继发于失眠,包括难以入睡、睡眠不深、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再睡,醒后感不适、疲乏或白天困倦;②上述睡眠障碍每周至少发生3次,并持续1个月以上;③失眠引起显著的苦恼,或精神活动效率下降,或妨碍社会功能;④不是任何一种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的一部分。(如果失眠是某种精神障碍如神经衰弱、抑郁症症状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另诊断为失眠症。)
      在失眠症诊断上还应注意一些假性失眠。所谓假性失眠,是指某人睡眠很好,睡着后,别人在他脸上写字都不知道,第二天早晨起床后,他却说未能人睡。然而当问及他脸上的字从何而来时,他却说不清楚。经学者研究结果表明,这些人缺乏失眠脑电图的客观表现,这种假性失眠主要可能是某些人睡眠浅或睡眠中过多的心理活动造成一种觉醒感觉,也有可能是某些人一夜睡眠满足不了他们长睡的心理需要之故,还有可能是患者处于疑病状态时的失眠成为患者关注的焦点。
总之,诊断失眠症时要结合具体对象,分析其失眠的原因,并参考年龄、职业、文化知识修养、生活习惯等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客观检测(多导睡眠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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